不论是从当事人自身利益出发还是从刑事诉讼本身需要出发,当事人的辩解都具有切实的法律意义。那么:
当事人的辩解很重要,但对于具体个案的影响是不可控的,既可能有很好的效果,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刑事危机,也可能毫无效果,甚至还可能带来负面效果,加剧其刑事危机。
当事人充分恰当的辩解能更大程度地保障其合法利益,更有效地妥善处理刑事危机。尽管在部分案件中,当事人说什么并不重要,其不论如何辩解都不能影响案件裁判结果;但在很多案件中,当事人的辩解对其刑事危机处理,对其个人及其家属的利益都有重大影响。
张某作为报关公司的报关员,其经手代理报关的一家公司涉嫌低报价格走私,被侦查机关立案调查。在调查过程中张某作为报关员,是直接经手制作相关低报价格材料的人员,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的重大嫌疑。此时,张某和她所任职的报关公司都面临重大刑事危机。
侦查机关提取了张某与货主单位员工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。聊天记录显示,货主单位员工在将报关资料提供给报关员时,反复向报关员核实低报价格是不是合规,报关员均回复没有违规。
如“问:我们出口价格和丽某公司进口的单价不同,会不会有什么风险?答:没问题。”“问:进出口价格不相同,海关不问吗?答:怎么会问,他们干预不了。”
侦查机关据此对该报关员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,怀疑报关员及报关公司涉嫌犯罪。此时,如报关员张某未能妥善处理刑事危机,后果很严重。以下是侦查机关制作的部分讯问笔录:
问:依照我们提取的微信记录,×××问你“我们出口价格和丽某公司进口的单价不同,会不会有什么风险?”,她问你这个情况是什么意思?
答:因为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是同一批货物,出口价格明显比进口价格高,所以她问我。我是这样理解的,出口价格比进口价格高,肯定是他们企业之间的原因,但是海关方面并没有关注这样的一个问题,都可以顺利报关。
问:后×××又问你“进出口价格不相同,海关不问的吗?”你答“怎么会问,他们干预不了,除非旧机。”是什么意思?
答:我的意思就是海关方面主要看申报材料是不是齐全,出口和进口是分开的,海关那边并不干预,除非旧机,就是那种二手机器,海关系统就会自动去审核货物的价格,毕竟二手机器牵扯的审核内容比较多,比如机器几成新啊,公司的货物只要符合海关要求,就可以申报进口。
答:我们报关公司接收客户的资料,他们保证货物价格的真实性,我没见过他们之间的采购订单等真实材料。
答:××公司进口价格没有按照实际申报,这个情况现在被海关查了,你们问我的所有问题我都会如实回答的。我作为报关文员只是按照他们提供的购销合同等单证录入报关系统,办理报关业务,但是,至于他们的真实价格这一块的材料我没见过,也不知道,我们公司和丽某公司也签订了代理报关委托书,明确客户要如实提供资料,我们只是帮客户办理报关手续。
该案侦查机关最终认定,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报关员张某明知低报价格走私仍然提供协助,张某及其所在的报关公司并没有被刑事立案,没有被追究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刑事责任。
其一,梁某在与投资人谭某合作投资打理财产的产品的过程中,谭某提供的打理财产的产品亏损被强制清盘赎回,谭某收到赎回款后,梁某让其将款项扣除利息后转回到梁某指定账户,涉案金额是1000多万元;
其二,梁某在与投资人杜某合作投资打理财产的产品的过程中,杜某的理财产品亏损被强制清盘赎回,杜某在收到涉案款项后,梁某让其将款项扣除利息后转回到梁某指定的账户,涉案金额是190多万元。两个相似的行为,最终是否被认定为诈骗,与当事人的辩解有较大关系。
答:没有和谭某说这是赎回款,谭某不知道这笔款项是投资项目被强制清盘赎回的资金。如果我和谭某说是清盘强制赎回的资金,谭某就不会转回给我,我就骗谭某说这是投资的理财产品分红,叫她扣除利息后转回到我指定的账户。
答:当时梁某说由盈利多的产品做分红,分红资金到账后,扣除整月利息,多出来的部分转回到梁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就行。
梁某的上述辩解与被害人谭某陈述相互印证,可以证明梁某谎称是“分红”,让谭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将1000多万元资金转回到梁某指定的账户,梁某的行为从表面上已经全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。
但是,对于梁某让杜某转回赎回款190多万元的事实,梁某的讯问笔录内容如下:
答:我没有解释过,我直接告诉他收到利息后,剩下的退回来。当时微信聊天时,我记得说的是“杜总,今天资金会到账,转回190万元给他们就可以了”。然后我就将收款账户信息发给杜某,他就安排将剩下的190万元转回来了。杜某在接受问话时,也佐证了梁某的辩解,梁某并没有虚构“分红”等事实让杜某陷入错误认识而将赎回款转到梁某指定账户。
答:梁某没有解释过,他只是让我把钱扣掉利息后退回去,我后来倒查流水,才发现这笔钱是基金强制赎回的钱,后面我就这个事问过梁某,梁某才说是基金出问题全部亏损,然后那些钱是最后的净值赎回的钱。
梁某的辩解和被害人杜某的陈述相互印证,证明当时梁某没有作解释,没有谎称是“分红”,没有虚构事实行为,被害人杜某也没有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将款项转到梁某指定账户。
最后,办案机关继续指控梁某诈骗谭某1000多万元,但没有指控梁某让杜某将资金转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。
类似的两个行为,产生两个不同的法律后果,虽其他证据对指控与否也产生作用,但梁某的辩解无疑是重要的影响因素,不同的辩解对案件事实查明、罪与非罪定性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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